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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棗莊商標注冊是企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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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棗莊商標注冊是企業的重中之重

        作者:棗莊圣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0-09-15 08:51:00

        我們都知道棗莊商標注冊是一個企業的重中之重,是企業良好開展市場的先決條件。是商戰中的旗幟,對于商標注冊公司是否靠譜主要看以下這些方面:

        1、查看辦公環境及公司員工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去代理注冊公司看看其基本的辦公環境,是否有記賬部、開票室、財務部等設置。

        2、查看公司成立年份經營時間越長的公司,往往有較多的經驗,懂得如何更好地處理一些特殊情況,跟工商和稅務部門,甚至的政府有著更好的關系,能為以后提供便利。注冊過程繁瑣。在公司注冊的各個環節中,企業需要準備遞交審核的材料由于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沒有經驗的企業在材料準備過程中可能需要反復整理核對資料,花費時間長。

        3、查看營業執照,明確經營范圍有些公司用“財稅咨詢”、“財稅服務”等字眼作為經營范圍,但其實根本沒有代理記賬許可證。

        以上三個方面是關于看商標注冊公司是否靠譜的介紹,另外商標注冊前期工作主要是圍繞如何增加審批成功率、后期方便使用等問題進行。

        一、案例

        上述商標應用產品巴龍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術主要由中國運營商推廣)聯盟GTI評選為最佳LTE芯片,極大地促進了TD-LTE產業在中國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龍710芯片的終端產品在100多個國家得到廣泛應用。因此,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決定通過審查進一步爭取注冊。

        經審理,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告在訴訟階段提交的參考商標注冊人的工商注冊資料和備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寶龍機電設備貿易有限公司。,參考商標注冊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喪失法律主體資格。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被引商標是新權利人繼承的。因此,雖然引證商標仍然是有效商標,但商標專用權已經失去了權利基礎,不應構成商標注冊申請的權利障礙。因此,被告判決的事實依據發生了變化。法院根據新證據證明的事實,修正了判決結論。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華為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報價商標注冊人的工商注冊資料和備案信息,可以證明報價商標注冊人泉州寶龍機電設備貿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喪失了法人資格,同時,本案沒有證據表明引文商標已依法有效轉讓,即使引文商標構成形式上的注冊商標,由于其權利主體數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不適宜成為他人申請相同或者類似商標注冊的障礙。因此,原審法院認為,不應當再構成引證商標,根據判決后發生變化的事實,糾正申請商標注冊權的障礙,并無不當。

        二、評論與分析

        在我國商標注冊實踐中,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認定所申請的商標與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審查公告,駁回所申請的商標,在商標駁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處理此類駁回復審案件的主要途徑是,申請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否會使消費者將其與被引用商標混淆。具體思路是:一是申請商標與被引用商標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兩個商標的指定用途是否構成相同或相似。根據這一思路,本案申請的“巴龍”商標與被引用商標的文字部分“寶龍”只有一個字母的區別,構成了類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電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與核準使用該參考商標的“熱離子燈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依法不予核準注冊。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標注冊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喪失了法律主體資格,沒有證據表明引文商標被新權利主體繼承。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標志。商標權的確立取決于權利主體的實際存在?!渡虡朔ā返诎藯l規定,任何能夠區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和其他組織的商品的標志,包括文字、數字、字母、數字、立體標志、顏色組合、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商標是商標的主體(人)、客體(物)、標記(記錄)的三位一體。這三個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們相互關聯,形成完整的商標?!?/p>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標雖然仍然是一個正式有效的商標,但由于注冊人主體資格的喪失,由于三個商標要素的主體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標權。根據被引商標注冊人被撤銷的事實,本案認定被引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權的障礙。

        顯然,本案的辦案思路更加注重問題的實質性解決,更好地回應了市場發展對有限商標資源的需求,節約了商標復審的行政和司法資源。商標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帶來的商譽價值更值得關注和保護。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請商標,需要盡快注冊商標,而被引商標的注冊人已經被撤銷,商標也沒有繼承人,因此幾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護價值。在本案中,法院沒有要求申請人啟動撤銷或者撤銷被引用商標的程序,導致被引用商標權利的喪失,遂通過了該商標的申請。

        與本案類似,也有一些案件從商標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標注冊人撤銷商標,就失去了區分商標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構成障礙。在“ET和figure”商標案中,法院認為“相關公眾通過商標來區分商品的來源。商標和商品與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有相應的關系。如果商標注冊人不復存在,商標的商品來源識別功能將喪失。因商標權利人缺席而喪失應有功能的商標,不得再作為在先商標妨礙商標注冊申請?!?/p>

        三、進一步思考

        雖然引證商標的注冊人已經被撤銷,但引證商標仍然是一個正式有效的注冊商標。在我國商標法體系中,對注冊商標權利的喪失設定了撤銷、無效和撤銷制度。在被引用商標仍然是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是否存在直接適用該商標的通行證,商標滅失制度不協調,如商標注銷和撤銷。

        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商標法》第三十條的適用。因此,有必要從《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入手,來應對上述問題。這項規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處理原商標注冊人公司注銷后的商標注冊問題時,還應考慮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標主體資格的消失和后繼主體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將非常低。后申請商標投入使用,不會與前申請商標同時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

        這可以解決《商標法》第三十條中“混淆可能性”的問題,不與商標撤銷、撤銷等商標滅失制度直接沖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認為:“探路者廣告公司法人資格消失后8年內,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繼承該引標商標的專用權,故法院推定該引標商標連續多年未實際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申請不會與被引用商標的實際市場權利相沖突,也不會在受到普遍關注的情況下,讓相關市場的普通消費者對這兩個商標產生任何混淆或誤解。

        ”無獨有偶,在“安娜”商標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參考商標一目前仍為注冊商標,但由于其權利主體已被排除,已成為未使用的商標并主張權利??陀^上不可能與申請商標在市場上共存。申請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因引用商標一而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引用商標不再構成商標申請權獲得中國領土延伸保護的障礙?!?/p>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不一定沒有繼承人”,相關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繼承商標。此外,還可以進行許可證備案或質押登記。也就是說,被引商標的注冊人被撤銷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標可能沒有繼承人,或者存在許可、質押等情形,案件證據不易查清。但是,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沒有”的絕對意義,而在于高低程度。通過公司注銷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斷出混淆程度,從而判斷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引用商標的注冊人“自企業主體資格消失之日起8年內未繼承被引用商標的專用權”,進而推定被引用商標未被實際上是連續多年使用的。在“巴龍”案中,法院審理時,被引商標的注冊人已被撤銷9年多。在此期間,被引商標的權利狀況沒有發生變化,表明該商標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如果商標注冊人的主體資格消失,更好的選擇是從《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意圖出發,從“混淆可能性”的角度進行處理。如果注冊人的主體資格長期喪失,并且沒有其他信息表明該商標已經被連續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認為該引用商標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場上引用商標與申請商標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較低,從而批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商標是區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志。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商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最常見的方法是將商標劃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兩個基本類型,其中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又可以劃分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商標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類型劃分:

        1、根據是否在商標局核準注冊可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2、按照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與嗅覺商標(氣味商標)。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三維標志(立體商標)兩種。目前,聽覺商標和嗅覺商標在我國尚不能注冊并獲得保護;

        3、按照商標權利主體數量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單所有人商標和共有商標。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即在法律上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注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商品商標,顧名思義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是相對于服務商標而言的。

        服務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供服務時或在廣告中用以區別其服務與他人服務的標志,習慣上,我們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稱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商標注冊申請各個流程用時是多久?商標注冊下面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商標注冊申請的流程及各個流程多花費的時間。商標注冊申請需要經歷商標查詢、商標形式審查、商標實質審查、商標注冊初審公告以及注冊成功等五個流程,每個階段的注意事項及所需時間如下:商標注冊預先查詢(獲取查詢結果很快,但商標查詢存在盲查期,估算計時1天)。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在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

        商標注冊形式審查(一個月左右)。商標形式審查是指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申請商標注冊的文件、手續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若符合法律規定,審查機構編定申請號,確定申請日,發放《注冊受理通知書》。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后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實質審查(24個月左右)。商標實質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巡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并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商標注冊初審公告(3個月左右)、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注冊的決定。并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注冊,同時刊登注冊公告,發放注冊證。

        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材料:1.申請人資格證明資料:a.以公司名義申請,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b.以個體名義申請,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身份證(IDCard)或者護照復印件;2、商標圖樣:清晰商標圖樣(12份),圖片長為5—10厘米,寬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電子版圖樣。3、指出商標類別:所有商品或者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商標分類表列舉,商標分類可以咨詢在線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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